“劳动用工专项法律服务”介绍 --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 第一部分:劳动用工专项服务的产生背景、价值和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 2008年1月1日实施。它的出台,必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乃至企业全面经营管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依据《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审时度势、未雨绸缪,预先应对,调整人力资源管理思路,将成企业管理者不得不重新深思的课题。 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通过深入研究《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要点等,结合本所多年来对劳动法专业领域理论知识及实务经验的掌握,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劳动用工管理体系”。结合《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管理所产生的种种影响,研究出了符合企业需求的“劳动用工专项法律服务”产品,以期对广大的企业规避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建立和谐劳资关系产生积极的影响。
---防范劳动用工风险 、控制劳动用工成本 、建立和谐劳资关系 。 ---站在《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审视、处理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问题,使企业整体劳动用工管理框架合法、有效; ---帮助企业建立规范化、法律化的符合企业要求的劳动用工管理体系,稳定公司与员工间劳动关系,建立和谐劳资关系; ---帮助企业防范劳动用工管理法律风险,使企业日常劳动用工管理行为得到专业的支持与及时的帮助,使劳动用工管理成为企业经营战略发展的人力资本保障。
第二部分:劳动用工专项服务的内容构成
一、专业制作严谨细致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
㈠基本规章制度 :
员工奖惩制度 、薪酬福利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员工手册
㈡具体规章制度:
入职管理类:招聘录用管理办法、员工招聘测评管理制度 、员工招聘流程、新员工入职工作流程、员工入职管理办法、入职流程等 ; 岗位管理类: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内部人员流动管理办法 、员工晋升管理办法 、劳动岗位管理办法 、员工上岗、待岗管理办法、 竞聘上岗管理办法 、内退管理规定等 ; 工时工资类: 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计件工资管理规定 、 技能工资管理办法 考勤制度 、加班管理制度等 ; 劳动保护类: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工伤事故处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 劳动合同管理类: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离职管理流程等。 在职管理类 离职管理类。
(三)员工手册 :
二、起草制作各类合法完善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文本:
一般劳动合同文本: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同工作岗位的合同;不同用工方式的合同;不同企业性质的劳动合同;不同行业的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 ;借调合同;聘用合同;录用合同;停薪留职合同;员工培训协议;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劳务外包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变更书;劳动合同续订书;劳动合同变更书; 劳动合同的协商条款等。
三、各种劳动用工方案的设计
全民、集体、社会化用工之间的相互借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劳务派遣用工实施方案; 使用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人员的解决方案; 使用已退休人员的用工方案; 女职工“三期”有关问题的解决方案; 未办理任何手续人员(即临时用工)的使用和清退方案; 使用零工的具体方案;非全日制用工方案;部分业务外包方案; 同工不同酬问题的解决方案;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方案; 调岗调薪操作方案 ;关联企业员工管理方案; 核心技术人员劳动关系管理方案; 患病员工劳动关系处理方案;不胜任员工劳动关系处理方案 ; 员工内部流动管理方案;加班费风险防范方案; 辞退违纪员工操作方案 ;员工离职管理方案; 分公司、代表处等异地员工劳动关系管理方案 ; 企业分离或合并、改制等员工处理方案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风险防范方案。
四、劳动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实务:
劳动争议证据的收集、保留和举证指导; 劳动争议案件应诉方案设计 劳动争议处理技巧的企业内部指导。
五、劳动用工管理实务培训
理论知识培训 、实务操作培训 、企业人事管理技巧培训 。
六、提供常年“劳资法律顾问”服务
为用工单位解答涉及人力资源管理各环节问题的咨询; 审查、修订用工单位的现行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劳动合同; 帮助用工单位解决现实存在的用工的疑难问题; 为用工单位招聘员工、劳动合同的签定、履行、变更、解除等提供指导和帮助; 为用工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劳动法律理论及实务培训; 代理用工单位所发生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三部分 附属文件:劳动用工公告、通知、表格等 第四部分:服务方式、流程
全面调研 → 出具报告 → 设计方案 → 指导实施 → 跟踪服务
第五部分:工作方式
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将指派3名律师组成项目工作小组,按照客户的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一般在30-45天)将项目全部完成(具体时间将在签定合同时提交“项目进度时间表”)。
实践.造就专业 专业.值得信赖
咨询电话:0512--55133266 55133268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5、《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 6、《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 8、《职业病目录》 9、《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10、《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 11、《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 12、《关于实施<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贯彻意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府办[2006]108号); 13、《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4]13号); 14、《关于印发<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苏劳社工[2006]1号); 15、《关于2005年度调整工伤职工有关定期待遇的通知》(苏劳社工[2005]7号); 16、《关于调整2006年度我市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苏劳社工[2006]6号); 17、《关于调整2007年度我市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苏劳社工[2007]7号); 18、《苏州市工伤职工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苏劳社工[2007]9号); 19、《工伤职工相对稳定期参照标准》; 20、《关于调整2008年度我市职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苏劳社工[2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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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1 | 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或者答复意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3、最高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答记者问(2006)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2004)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2004)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解释(2003)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2000)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2000)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8)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1996)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议仲裁决定书可否作为执行依据问题的批复(1996)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予执行的函(1994)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3) 15、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劳动争议部分)(1993)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为追索退休金而提起的诉讼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1993)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与傅元宗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1991) 18、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1989)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1988)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1988)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1988)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批复(1986)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法院的指导意见 ------- 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2001)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6) 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 5、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2006) 6、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2005) 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 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应否受理的批复(2004) 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2) 10、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支持追收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的通知(2001) 1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综述(2001) 1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劳动争议)(2003) 1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 1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4) 15、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2006) 1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 1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 18、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2004) 19、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 20、江西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劳动争议部分)(2004) 21、内蒙古自治区全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2003) 2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邮政电信部门和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签定的委托代办协议性质认定问题的答复(2005) 23、山东省济南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座谈会会议纪要(2005) 2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劳动争议的部分)(2005) 25、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 26、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 2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1998) 2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意见(1996) 29、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2004) 30、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 31、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2004) 3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2001) 3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2005) 3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2004) 35、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处理的座谈纪要(1999)
劳动法漫谈之三:工伤待遇项目清单(普及劳动法,用专业的视角释义解惑) 工伤待遇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规定, 劳动者工伤后,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如下:
1、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 1)工伤医疗费用; 2)康复性治疗费用; 3)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 4)住院伙食补助费用; 5)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 6)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7)停工留薪待遇。
2、因工伤残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 1)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2)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3)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4)生活护理费;
3、因工死亡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1)丧葬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需要说明的是: 1、劳动者工作中违规过失,不影响其工伤后享受工伤待遇; 2、劳动者未参加工伤保险,不影响其工伤后享受工伤待遇; 3、工伤医疗待遇不能折抵因工伤残待遇、因工伤死亡待遇。 劳动法漫谈之七:孕期的劳动权利 法路心语:孕期的劳动权利,劳动法予以特殊保护,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但这种保护并非没有边际! 孕期要有一颗平常心,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处理好与同事的人际关系,不要总是期待公司特殊待遇。
孕期解除劳动合同: 1、关于经济补偿:公司提出与孕妇协商解除,若员工同意,则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支付经济补偿,若员工不同意,公司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但若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没有经济补偿;若孕妇提出与公司协商解除,没有经济补偿。 2、关于未发生费用:如生育费用等,仲裁诉讼暂不予处理,若劳动关系存续,待费用发生之后才能主张。 3、孕期工资:不上班原则上没有工资,道理很简单,劳动报酬是因劳动而获得的报酬,除非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所列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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