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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引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12/6/8   阅览:
昆山市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本市律师办理企业法律顾问业务,保证服务质量,增强企业法律顾问单位对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能力,提高律师行业服务企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及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下称顾问单位)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其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和指派的顾问律师以自己专业知识和技能为顾问单位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补救为辅;指导为主,承办为辅的原则。
律师作为法律顾问,除代理顾问单位进行诉讼、仲裁活动外,主要以非诉讼的服务方式,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顾问单位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同时保证办理法律事务的准确性、真实性与合法性,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第二章 法律顾问形式、服务范围和工作流程
第四条  按照提供服务的内容及形式的不同,企业法律顾问的种类可以分为:
1、常年法律顾问。是指顾问单位在较长时间内聘请的法律顾问,是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基本形式和最主要的形式,具有服务的经常性和服务内容的多项性、综合性等突出特点。
2、专项法律顾问。是指顾问单位为完成或处理某项法律事务而临时聘请的法律顾问,具有服务时间短暂和服务内容单一的特点。
 
第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顾问单位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件,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顾问单位委托的其他专项法律事务。顾问律师的服务范围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2、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
3、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商务合同;
4、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
5、为企业起草其他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以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素质、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
6、为企业起草、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7、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8、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9、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
10、对企业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律师建议;
11、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12、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13、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
14、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
15、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制作项目标书;
16、参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17、参与企业收购与反收购,配合企业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18、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具体的服务内容、范围、工作安排,可以由顾问单位和律师事务所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基本工作流程
1、熟悉和了解情况:主要了解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运营状况、管理架构、部门结构、业务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性质、职能、经管范围、内部结构及负责人、隶属关系、主要关联方;主要负责人及家庭的自然情况、工作简况;近期的法律事务的性质、种类、有否特急事项;中远期可能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性质、种类及应进行的前期准备;对所需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进行归类、整理等;
2、业务受理:接受顾问单位的相关咨询,合同的审查,商务谈判,参加会议,代理诉讼、仲裁等相关法律事务;
3、提供服务:接受顾问单位的相关业务后,按照受理业务的不同种类,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4、记录归档:对于提供的法律服务应及时记录按照法律服务的类型分别进行总结、记录和归档;
5、年终总结综合评价:总结年度服务情况,要求顾问单位对服务质量和工作方法做出综合评价;同时就顾问单位的现状提出专业的整体评估。与顾问单位协商制订下年度的服务计划,签订下一年度法律顾问的续约合同。
 
第三章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方法和主要工作内容
第七条  律师在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可制作不同的法律服务文书。
(1)根据法律服务方式的不同,律师法律文书分为建议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
建议性法律文书指提供律师建议的法律文书;
说明性法律文书指对特定问题提供说明的法律文书;
请示性法律文书指需要顾问单位认可,予以回复的法律文书;
记录性法律文书指对法律服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律文书,主要用于备案。
(2)根据法律服务事项的不同,律师法律文书有《法律意见书》、《律师风险提示》、《律师柬言》、《法律信息》。
《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律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
《律师风险提示》主要是在顾问单位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做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律师谏言》是律师服务过程中,发现顾问单位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顾问单位防范某种普遍行为。
《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给顾问单位,对顾问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
 
第八条   律师在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详细地对服务内容、程序及相关建议或处理结果进行记录。
(1)《工作日志》。《工作日志》是律师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2)《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律师意见等主要事项。
(3)《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律师对于公司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
(4)《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是律师参与公司召开的会议或者律师与公司进行法律服务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第九条   根据《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律师对顾问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外发布的广告文稿、宣传资料、招标投标文件、内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高效快捷。并且律师审查法律类文件应当以顾问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结合具体经办人提供的信息为依据。
律师审查法律类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和顾问单位要求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提供《法律意见书》;
(2)对于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3)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4)对于简单合同,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由律师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日常法律咨询记录》。
 
第十条  根据顾问单位的要求,律师可以参与顾问单位的商务谈判及磋商,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顾问单位争取利益最大化。
律师参与谈判事宜,只针对谈判涉及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从法律合法性角度把握谈判。律师根据谈判事项的差异,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1)由律师对谈判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书》,由顾问单位具体经办人根据律师意见与对方进行磋商谈判。
(2)应顾问单位要求由律师单独与对方进行谈判的,律师应当将谈判结果及时反馈给顾问单位,对谈判情况提供律师意见供顾问单位决策参考,并根据顾问单位意见进行下一步谈判或制定相关协议文本。
(3)综合性谈判,由律师会同顾问单位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谈判,律师同顾问单位各部门按照谈判内容进行分工合作,律师应当对整个谈判的法律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并对整体谈判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供顾问单位参考。
(4)由顾问单位人员进行的谈判,律师应当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了解,根据谈判结果提供新的律师意见;
律师参与重大谈判的,应当事先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确定谈判方案,并就谈判有关事项与顾问单位进行沟通,取得共识或确定谈判工作原则;根据谈判需要,律师可建议顾问单位对谈判中的专业问题咨询或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律师可以应顾问单位要求参加顾问单位的相关工作会议。律师参加顾问单位会议目的在于:了解运作情况、工作计划和安排,便于律师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制定律师服务计划和确定服务方式,同时对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避免法律风险。
律师参加顾问单位会议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守顾问单位商业秘密。律师参加顾问单位会议应当就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发言,对于确有法律障碍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律师建议:
(1)针对会议商议的方案提出律师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2)原定操作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有其他合法方式,律师了解顾问单位实际目的后,设计合法性方案;
(3)涉及事项属于违法事项,律师应当对违法性及违法后果予以说明;必要时,律师应当制作《律师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4)律师参加顾问单位会议,认为讨论事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法律论证的,可以提议在会后进行法律论证,待法律论证后向顾问单位提交《法律意见书》。
律师参加顾问单位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为提高顾问单位员工的整体法律素养和意识,律师事务所可以应顾问单位要求,委派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律师就顾问单位运行中涉及的专项问题,对管理人员、一般员工及专题项目组成员举行法律培训和讲座。
根据顾问单位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法律培训及讲座。律师进行法律讲座及培训应当注重以下几方面:
(1)针对培训的对象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培训,作到有的放矢;
(2)培训的内容应当紧密的结合顾问单位的实际情况,使培训内容与实际相结合;
(3)培训的方式的适当化;
(4)培训内容的合法化、程序化;
(5)培训用语的通俗化、案例化;
(6)注重培训结果,定期回访。
 
第十三条  律师可以根据顾问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于顾问单位经常采用的合同可以进行格式化、规范化,以达到减轻及防范风险的目的。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应当结合顾问单位的实际情况,从法律的专业角度进行分析研究,规范合同的各项要件,对原合同中欠缺之处加以修改和审定,协助制定标准的合同文本。律师规范各类合同文本应当注重以下方面:
(1)集思广益、多方位收集顾问单位的常用文本,做到不遗漏、不缺失;
(2)结合顾问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以法律为依据对顾问单位的合同进行格式及规范使之标准化;
(3)了解顾问单位的需要,根据需要对合同文本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规范,从文本上满足和解决顾问单位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4)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合同基础资料管理,合同模版、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纠纷处理,监督检查与奖惩。依照合同管理制度,将使公司职员在合同范本使用、授权委托、公章(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合同评审、合同纠纷预警、合同纠纷处理、合同管理统计和合同监督检查等细节方面有章可循。
 
第十四条  律师可以根据顾问单位要求,协助顾问单位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的相关规章及制度,提高顾问单位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各项工作秩序化、规范化、合理化。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概括起来主要是:
(1)基本制度。是指企业的根本性制度,如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董事(经理)工作制度及各项民主管理制度等。
(2)专项工作制度。是指企业有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等专项工作制度。主要包括:计划管理制度、市场经营工作制度、生产管理制度、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制度、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物资供应管理制度、经济核算和财产管理制度、生活福利事业管理制度、政治工作制度等。
(3)责任制度。是指规定企业内部各组织及各类人员的工作范围、应负的责任以及拥有的权利的制度。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查工作,可以由企业有关管理部门负责草拟本专业方面的规章制度,由律师负责对该规章制度合法性的审查。
 
第四章 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受聘为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及时与企业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法律顾问合同是法律顾问关系成立的唯一证明。法律顾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款:
(1)聘方及受聘方的名称(姓名)、住所、通讯方式;
(2)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
(3)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姓名、执业证号;
(4)聘期起止时间;
(5)聘方为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6)顾问律师应有的知情权;
(7)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标准和办法;
(8)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0)违约责任;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六条  律师与顾问单位签订了法律顾问合同后,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应依法律顾问合同的规定或聘方的授权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在聘期内提前解除法律顾问合同时,双方应签订解聘协议,并就善后事宜的处理予以书面约定。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立主动就是否续聘征询聘方意见,若聘方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法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律师要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查。
 
第十八条 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除按照顾问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外,同时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对其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在顾问合同到期亦应当将上述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接触、了解的秘密、机密视为后合同义务而予以保密,严格恪守行业规范及执业道德。
 
第十九条  担任聘方法律顾问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如果同时担任合同双方或当事人双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与其均有利益关系的,应依照相关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来避免因此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并积极向顾问单位进行解释或说明防止争议及纠纷的产生。
 
第二十条  担任聘方法律顾问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来进行同行业的竞争。防止行业内部出现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以及诋毁同行的行为出现。
 
第二十一条  顾问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对于重大、疑难或事关委托人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应提交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以保证工作质量。
 
第二十二条  律师在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突发事件、关系到国家、社会安全及公共利益的事件,应向律师事务所汇报,必要时应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报告;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涉及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业已有的强制性规定外,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范,是本市律师为企业顾问单位提供常年和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指导性文件,本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律师助理和内勤应通晓本工作指引。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昆山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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