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黄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代理人,现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通过参与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黄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主观过失犯罪。 首先,交通肇事罪本身系过失犯罪。其次,黄某某已经参加了驾驶员培训,只是尚未拿到驾驶证,便过于自信地认为从家到公司不足1公里的距离,应该不会有事的,但当遇到同向在机动车道内行使的人力三轮车时,由于处理不当,至受害人庄某某死亡,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被告人黄某某已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在交警队的主持下,被告方一次性赔偿受害方全部损失共计人民币26万元(该款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被害方表示愿意对黄某某的犯罪行为谅解,并恳请贵院判处其缓刑。 三、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起诉书中已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本案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偶犯,其认罪态度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另外,公安证据卷足以证实,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全过程,主动配合侦查,具有坦白情节,并且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也始终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特别是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回答法庭的讯问,明确表示认罪。以上说明,被告人黄某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恳请法庭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黄某某所在的工作单位愿意对其进行帮教。 被告人黄某某系昆山某设备有限公司职工,该公司证明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纪、违规记录,为了更好地对黄某某进行帮教,该公司愿意承担其社区矫正工作。 综上,虽然造成今天这样的后果,被告人黄某某自身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恳请法庭念在其系过失犯罪,又是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亦好,并且能够对被害方进行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另外单位也愿意主动承担其社区矫正工作。基于被告人黄某某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比较小,请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判处其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诚请法庭关注,并依法采纳! 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 姜红文 律师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