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 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 网站,当前时间: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首页 | 法制新闻 | 休闲法律 | 在线咨询 | 律师服务 | 仲裁诉讼 | 婚姻家庭 | 损害赔偿 | 行政法律 | 合同 | 税务 | 公司
刑事 | 知识产权 | 法律解读 | 网上法庭 | 法界人物 | 律师团队 | 法律法规 | 法律百科 | 法律论文 | 金融 | 劳动 | 房产

 公安办案重大改革!(昆山鹿鼎律师事务转发)

 

  近日,公安部网站发布了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已经开始实施啦!规定共修改增删了49项内容,多项困扰基层办案的问题得到了明确,微信取证,通知书微信送达、赋予辅警执法权、案件快速简易办理、减少文字记录等......亮点多多,还有社会普遍关注的"执法证"问题。从接处警到案件办结的整个过程都将受到影响!民警实惠多多,真正为基层减压,为办案减负! 

 

  第一、紧急调取证据可以使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向有关单位送达文书。这样既提高了办案效率,也节约了大量警力。 

 
  

   六、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需要向有关单位紧急调取证据的,公安机关可以在电话告知人民警察身份的同时,将调取证据通知书连同办案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通过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有关单位。”  

 
 

  第二、辅警可参与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十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微信聊天、转账、电子银行等记录可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收集电子数据应当扣押原始储存介质,无法收集的可以打印、拍照、录像。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  

  

   “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照前两款规定收集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第四、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第五、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代替书面检查笔录。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 

 
  

   二十四、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第四十四条 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可以由专兼职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五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  

  

   “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  

  

   “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第四十六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公安机关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 

 
  

   “第一百二十条 需要进行远程视频询问、处罚前告知的,应当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先核实被询问、告知人的身份。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询问、告知笔录并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询问、告知笔录经被询问、告知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后,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原件或者电子签名笔录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办案地公安机关负责询问、告知的人民警察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询问、告知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四十八、将第二百三十七条改为第二百六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第七、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指定的人员、办案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的人员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审核人员。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一条:“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指定的人员、办案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的人员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审核人员。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八、简单案件的调解,在有执法记录仪的情况下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三十八、将第一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三十九、将第一百五十八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删去其中的“调解应当制作笔录”。  

 
 

  第九、明确了不需要执法证,只有人民警察证。 

 
  

   十八、将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工作证件”修改为“人民警察证”。  

  

   【修改】第六十七条:口头传唤时出示警察证
  

  

   【修改】第七十九条:现场询问与案件有关的人出示警察证  

  

   【新增】第八十二条: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检查时出示警察证  

 
 

  第十、删除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十九、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删去第三款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十五、将第一百七十七条改为第二百零三条,删去第一款中的“消防安全”。  

 
 

  第十一、首次明确了提取指纹、DNA等信息的合法性。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对违法嫌疑人,可以依法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吸毒、从事恐怖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规定提取或者采集血液、尿液、毛发、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人身安全检查和当场检查时已经提取、采集的信息,不再提取、采集。”  

 
 

  第十二、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决定自201911起施行。  

 
在线提问 ]
上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下一条: 没有了 相关信息
告诉好友】【打印本页】【收藏本页】【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Copyright 2007-2010 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苏ICP备11059740号-1
地址∶昆山市萧林中路保利大厦604室(与紫竹路交叉口,九方城购物中心东)
电话:0512-55230800 0512-55133268 0512-55133266 传真:0512-55133266 QQ:578611403 邮箱∶ludinglawfirm@163.com
声明:本站刊载文章以共享、研究为目的;如有不妥,请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