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x日,户籍地浙江省xx县xx镇xxx村xxx号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x日,户籍地江苏省xxx县xx镇xx村xx号,现住苏州市xx镇xx路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整,逾期付款利息8895.83元(计息期间为:2011年7月23日起暂计至2011年12月22日,以被告支付全部借款日为截止日,年利率为6.1%),原告方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以上共计362895.83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和原告方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 事实及理由 被告声称因资金周转需要及生活需要,于2010年11月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xxxx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款人:xxx,房产抵押,到期不还,房产归xxx所有。”2011年7月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5万,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xxxx人民币拾伍万元整(150000)用15天后还清。”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仍一再拖延。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无奈具状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x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