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 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 网站,当前时间: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首页 | 法制新闻 | 休闲法律 | 在线咨询 | 律师服务 | 仲裁诉讼 | 婚姻家庭 | 损害赔偿 | 行政法律 | 合同 | 税务 | 公司
刑事 | 知识产权 | 法律解读 | 网上法庭 | 法界人物 | 律师团队 | 法律法规 | 法律百科 | 法律论文 | 金融 | 劳动 | 房产
最新更新
 
·劳动者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区分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民事起诉状范本--民间借贷纠纷
·民事起诉状范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民事案件立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如
·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
·合同诉讼中的证据的分类
·哪些人有权提起上诉?
·医疗纠纷诉讼应注意时效
信息推荐
 
·劳动者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区分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民事起诉状范本--民间借贷纠纷
·民事起诉状范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工作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提出申诉
·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
·合同诉讼中的证据的分类
·哪些人有权提起上诉?
·医疗纠纷诉讼应注意时效
位置:首页 >> 仲裁诉讼
仲裁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12/6/30   阅览: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程序,遵循司法审判中的一般诉讼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回避原则;着重调解的原则等。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要以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此外,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还应体现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此外,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还应体现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的原则。劳动行政机关是国家管理劳动工作的专门部门,了解和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外,工会等有关部门都从事企业生产、安全、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各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也比较熟悉;特别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是代表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直接受理和负责处理各种劳动争议案件,对争议的原因、过程等情况比较了解,且有一定的办案经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多向这些部门调查,密切与之配合。

上一条: 合同诉讼中的证据的分类 下一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提出申诉?
相关信息

Copyright 2007-2010 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苏ICP备11059740号-1
地址∶昆山市萧林中路保利大厦604室(与紫竹路交叉口,九方城购物中心东)
电话:0512-55230800 0512-55133268 0512-55133266 传真:0512-55133266 QQ:578611403 邮箱∶ludinglawfirm@163.com
声明:本站刊载文章以共享、研究为目的;如有不妥,请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