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 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 网站,当前时间: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首页 | 法制新闻 | 休闲法律 | 在线咨询 | 律师服务 | 仲裁诉讼 | 婚姻家庭 | 损害赔偿 | 行政法律 | 合同 | 税务 | 公司
刑事 | 知识产权 | 法律解读 | 网上法庭 | 法界人物 | 律师团队 | 法律法规 | 法律百科 | 法律论文 | 金融 | 劳动 | 房产
法释〔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在线提问 ]
上一条: 最高院:夫妻一方偷偷出售共有房屋,符合3个条件就有效! 下一条: 没有了 相关信息
告诉好友】【打印本页】【收藏本页】【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Copyright 2007-2010 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苏ICP备11059740号-1
地址∶昆山市萧林中路保利大厦604室(与紫竹路交叉口,九方城购物中心东)
电话:0512-55230800 0512-55133268 0512-55133266 传真:0512-55133266 QQ:578611403 邮箱∶ludinglawfirm@163.com
声明:本站刊载文章以共享、研究为目的;如有不妥,请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