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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外来务工者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12/6/13   阅览:
城镇外来务工者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

发布时间:2012-06-12 20:30:48我要纠错【字号 onclick=zoomIn(); href="javascript:">大 onclick="ozoom.style.zoom='100%';" href="javascript:">默认onclick=zoomOut(); href="javascript:">小】【onclick=window.print(); href="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2-06/12/content_3636467.htm?node=5955#">打印onmouseover="this.style.cursor='hand'" onclick=javascript:window.close();>【关闭】

  法制网北京6月12日讯 记者周芬棉 住房城乡建设部今日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较低的租金,承租由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办法将于7月15起施行。

  具体条件是: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标准,由直辖市和市、县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需要说明的是,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要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才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向社会公开。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也不超过5年。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取得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或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还者,市县级政府主管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办法,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或者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将对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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