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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违法占地搞建设执法手段微调国土部门将不再封存建筑材料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12/6/25   阅览:
制止违法占地搞建设执法手段微调
国土部门将不再封存建筑材料

发布时间:2012-06-25 07:32:23我要纠错【字号  默认】【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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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行政强制法实施

    法制网记者张维

    “在违法占地现场,国土部门对所有正在使用的建筑材料作了封存处理”,以往类似表述经常出现在新闻报道中。从今年起,国土部门查处违法占地,“封存建筑材料”这一执法手段,在淡出。

    引发这一变化的,是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不得设定。

    在查处土地违法过程中,“封存(建筑材料)”,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依据的是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而非法律——在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出现。因其缺少上位法依据,在行政强制法今年1月1日施行后,必然面临废止。

    最早作出修改的是《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原规定为:“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发出停工通知,责令停止施工;对继续违法建设的,可以就地封存建筑材料,予以制止。”今年年初修改时,最后一句“对继续违法建设的,可以就地封存建筑材料,予以制止”被删去。

    事实上,很多地方的类似立法都面临修改。例如,《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就规定,对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并可对继续违法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暂扣或者封存。

    部门规章中也有相关规定面临修改。如国土资源部的《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权,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但继续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的设备、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发出查封决定书。

    随着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这些规定都将面临清理。修改后,对违法建设所使用的材料等不再查封,可能带来行政效率的降低。有专家认为,“这就需要行政机关更加积极作为,在违法建设还没有形成之前,早发现早制止。”

    尽管不能再封存建筑材料,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情况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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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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