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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13日 07:19 来源:现代快报网 作者:徐苏宁 (昆山律师事务所) 1月11日,记者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近日下发《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自2018年12月起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缴费不满10年的,从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调整为45%;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调整为50%;缴费20年以上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调整为55%。下限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为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据悉,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对象为2018年12月起新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和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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