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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广播电台节目问答5.3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3/5/9     阅览:

问  题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主持人:李女士来电称其今年40岁,到昆山打工两年多了,三个月前骑电瓶车与一辆农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李女士受伤住院20天,共花费医疗费用21000余元,构成十级伤残。交警大队认定李女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车辆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方车辆没有交强险。对方只愿意赔偿李女士30%的损失,李女士想知道自己的损失如何计算?对方究竟该承担多少责任?

律师回答:

    这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一、关于李女士的损失计算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损失项目有:1医疗费用,凭医院的医疗发票(收费收据)计算;2住院伙食补助费,目前按每天18元计算,以实际住院的天数计算;3营养费,目前按每天20元计算,天数可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4护理费,如果护理人员是自己亲属,且有工作,因为护理受害人而请假未上班,护理费按其误工的损失计算,如果护理人员没有工作,可以按当地聘请护工的工资标准来计算护理费,目前昆山按每天40元计算;5误工费,如果李女士受伤前有工作,因为受伤而未能上班,用人单位未发工资,按其受伤前的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6残疾赔偿金,因李女士来昆山打工有两年多了,按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标准计算,目前按每年26341元计算,因为李女士残疾程度为十级,根据法律规定,其残疾赔偿金应为26341×10%×207、被抚养人生活费,这需要了解李女士的父母、子女等情况确定;8精神抚慰金,根据残疾程度、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据李女士反映的情况来看,其精神抚慰金数额在5000元左右;9交通费,因治疗、处理交通事故而发生的交通费,一般情况下按公共交通费标准计算;10财产损失,如果本次交通事故给李女士的财产造成损失,可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损失很少,可以忽略不计,如果损失较大,可通过鉴定来确定具体损失数额;11鉴定费,一般是司法鉴定机构评定残疾等级、营养期限、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而收取的鉴定费,凭发票计算。

二、关于对方赔偿责任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有两个方面:

1、因对方是机动车,根据法律规定应该买交强险,对方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交强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的规定,首先应由对方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具体为: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三项,由对方先赔偿10000元;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由对方在110000元之内先赔偿;如果有财产损失,由对方在2000元之内先赔偿。

2、根据上面计算出李女士的损失总额,扣掉由对方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的数额,如果还有余额,由李女士与对方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因李女士是非机动车,对方是机动车,在确定责任比例的时候,一般会照顾非机动车一方,虽然李女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往往会只承担60%的责任,对方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责任。

从这个案例也可以提醒广大车主和驾驶员一定要及时购买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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