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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仕毕法官:绝食死磕与自证清白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3/5/28     阅览:

刘仕毕法官:绝食死磕与自证清白

——评广西北海银海律师死磕

   粤法-刘仕毕http   ://blog.sina.com.cn/u/2595084384

继今年四月初,江苏靖江拘留律师事件后,死磕律师与人民法院再次贴身肉搏,双方都声称遭遇对方袭胸。

5月21日广西北海银海区法院审理原北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孟荣展等11人涉嫌受贿、串通投标案,此案之前曾被北海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庭审中,孟荣展的两位辩护律师被驱逐出法庭。随后两位律师在法院外绝食抗议,声称遭遇法院不正当对待,辩护权利被非法侵夺。经由网络传播,一些律师和社会公众表示声援,要求尊重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诉讼权利,公布庭审录像。银海法院则声称,两位律师在庭审中胡搅蛮缠无理取闹扰乱法庭秩序妨碍诉讼。

5月23日经银海法院与刑辩律师沟通,双方达成妥协,两位律师继续行使辩护权利,案件择日继续庭审,两位律师结束绝食行为艺术。

与江苏靖江事件同出一辙,不一样的场所不一样的马甲,同样的剧情同样的台词同样的结局。到底发生了什么?到底是刑辩律师违背了执业准则借民意绑架司法,还是人民法院超越了裁判职能借权力侵袭权利?民众不得而知。于刑辩律师而言,抓了眼球涨了粉,抢了高地树了旗,似乎完胜。于法院而言,雷霆而始妥协而终,公众质疑未解,已然败阵。于公众而言,雾里看法,又一本糊涂账,以后到底信谁?

司法是利益诉求权利表达的理性平台,是事实、证据、法律语境下相对封闭的法治空间。在理想的司法状态下,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控辩对立裁判居中的诉讼模式、德品才能服众的高素质职业法官、不可挑战的司法权威、无可质疑的司法公信、法律人共同的法治语境,这些因素构成了司法的场域。在这个场域之下,刑辩律师本无须死磕,死磕也没用,人民法院更不必自证清白,不证已自清。民众对司法的尊重构成了社会主流价值的一部分。然而理想与现实仍隔着不止一张光盘的距离。于是律师心持西瓜刀携大V之号有备而来,人民法院满脸委曲含泪俯身,宁愿饱受戏谑也不愿播放录像,誓死捍卫着光盘的尊严。民众则依据朴素的社会经验:凡是掌握权力的都不是吃素的,既然权力退缩了,一定是权力错了。

不得不死磕、不得不自证清白、不得不恶意揣测公权,这样的现实是司法的悲哀。不能把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矛盾纠纷以个案形式引入司法弱化成为技术问题,相反个案被放大,技术被政治化,事实判断被价值评判取代,司法的职能受到制约,司法的权威备受挑战,司法的公信成为笑谈,这样的现实是司法的病症。

有网友声称,左右两边都在扯法院的蛋,最高法院应该挺起脊梁为基层撑腰。其实,高法自己也被扯蛋,自己也不硬。整个法院系统,内部长期肾虚气血不足,外部千斤压蛋阻力重重,拿什么硬?硬不起来总是有原因的。法有病,谁可治?外部,把压得蛋疼的巨石拿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内部,养心守气练剑。或许有用,然而谈何容易?

古代地主老财,手脚不规矩,时常对丫环袭胸,丫环吃人的住人的,敢怒不敢言,更不敢让财主拿开手。不爽的丫环为求得平衡,于是就对新来的门僮袭胸,开始相安无事,后来门僮读书识字懂了点自尊,说你凭什么袭我的胸,我要死磕。更可气的是,门僮还大声嚷嚷,看,丫环被财主袭胸。于是,于是,丫环委曲地哭了。

2013年5月24日

另,笔者4月初对江苏靖江拘留律师事件所作的短评,可以一字不易用于广西北海绝食事件。请至本人新浪同名博客斧正。

    http://blog.sina.com.cn/s/blog_9aadd8600101e80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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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拘留律师事件感想

    1、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宪法权利,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是法定权利,应受尊重与保障,无论其是杀人狂魔还是思想异端。如何辩护基于律师自身的业务判断,不需要与侦控方协调,也不需要裁判官许可。控辩围绕事实、证据、法律,相互对抗辩驳,裁判方审查证据确认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听取控辩意见,有理采纳,无理驳斥。控方拥有强大的社会资源,如果裁判的天平倾斜于控方,辩方无路可走。如果控、辩、审共同对付被告人,则被告人是案上鱼肉。

    2、拘得糊涂,放得糊涂,应对得糊涂。律师妨害诉讼的事实、证据何在?过错、责任是否应当适用拘留处罚?为何匆忙释放,理由何在?如果因惩戒已有效果,提前解除拘留,则应建立在认错悔过基础上,请晒悔过书。靖江本该回应而不躲避,见真相而非和稀泥。若处罚得当,怎能因外来压力而弃守阵地?若处罚无理,当还公众真相给公众以交待,岂可葫芦瓜装葫芦案?自媒体时代,关切已经不仅仅是一份情感,已然是一种力量,还需慎用。可以在法内技术解决的问题,律师以法外力量经法外途径获得释放,对法治的冲击后果不言而喻。此次事件靖江完败,律师未赢,得分均为负。

    3、整个事件中,靖江法院可谓进退失据、手足无措。草率处罚于前,缩头躲避于中,仓皇败退于后。该亮智慧时亮出了肌肉,该亮肌肉时气血不足。视频不出、证据不出、事实不出、领导不出。从任由事件发酵到闭门研修到匆忙释放。官网的官样新闻、论坛的山寨文稿何其弱智;无沟通无交待何其胆怯。应对处置公共事件的能力不敢恭维。

    4、靖江事件也暴露了我国诉讼法中的一个严重缺陷:缺乏程序性制裁措施。诉讼法只规定了程序应当如何运行,法检公安应当怎样,没有规定如果不这样,又当怎样,更未规定采取哪些救济途径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程序法仍然定位于办案规程,仍然以办案机关之便为便,没有上升到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的高度。此事件未能由上级法院听证复议,未能纳入法律技术内解决,根源于此。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立法通例已经不适应高度发达的社会经济政治结构。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虚无主义于立法时悄然埋下地雷,司法实践中自然时时引爆。

    5、谦抑是司法基本的品格,对法条的解读尤其是对限制、剥夺公民权利法条的解读更需保持足够的张力与弹性,不可过度解读,从而过度扩张自身权力。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平衡适应,过错、责任、处罚相当,在妨害诉讼秩序的司法处置中同样适用。司法权威司法公信远远未达到公众无可质疑的现状下,展示力量尤其需要慎重。

    6、一个刑事案件,本是控辩对立,搞得律师法官或庭内发飙或微博吐槽,检察官纷纷表示很蛋定。法官赤膊上阵,检官树底乘凉。治水的成趟水的,改卷的成答题的,吹哨的成踢球的,乱了。司法权过去现在将来都不是权力的核心也不是权力的中枢,只有远离政治旋涡方能进退自如。治水而不趟水,改卷而不答题,吹哨而不踢球,解决纠纷而不是制造麻烦,是司法的职责。控辩对立裁判居中的世界通例变成了辩审对抗侦控旁观的中国特色,原因有二,其一裁判缺位越位,其二,场面上的未必是裁判,没有人知道谁在吹哨。阵地前移战线后拉的“能动司法”违背了司法规律超越了司法能力。司法被迫越位,承载了太多的无奈。

    7、因为差异,所以抗拒;因为分裂,所以质疑;因为对立,所以撞击。多元社会结构下的多元利益诉求多元权利表达,社会经济、政治、思潮未趋向定型,注定在未来十几年内,类似的法治事件将不断冲击眼球。应对公共事件,应对敏感语境,各方面的社会动员能力、资源调配能力、抢占道德高地的能力将受到考验。任何一方的傲慢与张狂都将成为笑柄。

    8、学界、检、法、律师各持立场,从未形成法律共同体,且分裂越演越烈,今后能否形成共同体,不乐观。自我尊重与相互尊重还只是理想。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法在各自群体各说各话。究其原因,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没有健全的法治实践,难言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法,更不可能在法治语境内相互交集。其间,法官的地位最为尶尬,法官的表现最为拙劣。自首任武林盟主黄帝命令皋陶执掌刑狱创立本帮,守望正义,护卫国法就是本帮立帮根基。离开法治,法官只是会法术的农民工,不如旧时刀笔俗吏;离开法治,律师定将堕落为奸商讼棍;离开法治,检官终将沦为厂卫。捍卫法律尊严,践行法治精神,树立司法权威,符合全体法律人的共同利益。同是天朝法律人,相逢何必急相揣。

    9、政治问题法律化是技术,法律问题政治化是立场。前者举重若轻,四两拨千斤,后者举轻若重,大炮打蚊蝇。政治立场、政治因素于立法时已然考量,于机制设计时已然体现。个案进入司法程序作为司法案件,就成为法界技术活,交给法界熟练工人处理就行。法官审理个案眼中心中只应有国家法律,不应有敏感词。预设敏感词,自乱方寸,自设圈套。即便事件发酵,仍应尽量寻求技术支撑技术解决。

    10、法律赋予司法裁判的效力,法官的力量源于法律。离开法律帝国,法官没有法力,不要妄图寻求和展示法外的力量,也不要妄图把法力延伸于法律之外。离开正义,法官挥出的剑软弱无力。法官展示的是智慧,展示肌肉的是打手。事实、证据、法典、情理是我们全部的法器。司法的权威在于说出的理,不在于手持的剑。司法的公信在于民众的口碑,不在于官方的文稿。

http://blog.sina.com.cn/s/blog_9aadd8600101d4f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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