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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痛打危害安全驾驶者属正当防卫无责! |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9/1/12 阅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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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痛打危害安全驾驶者属正当防卫无责!
刑事正义 昨天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昆山鹿鼎律师事务所)
去年4月20号上午,一辆由湖南衡阳驶往长沙的长途大巴在途经湖南湘潭昭山收费站后重新驶回高速。此时,大巴车上发生了惊险一幕。
一名中年男子突然冲向驾驶室,与司机发生争执,朝其怒吼,情绪十分激动。
随后他竟然伸手抢夺方向盘!多亏司机牢牢把握住方向盘,但还是可以看出车辆摆动很大。
这时,杀出一名乘客,飞起一脚猛踹男子,将其行为制止,快速化解了险情。
惊险瞬间在这里↓↓↓
看到视频后 网友们炸了 大家异口同声为这位“飞踹哥”点赞 称这一举动简直太帅了! 但也有为其捏把汗的。 一旦打出个啥伤来,是不是又要问罪了。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2018年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引起全社会强烈关注,加强公交司机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呼声高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为鼓励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务人员和乘客与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及时制止侵害驾驶人和乘客的行为,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严重危害后果发生,意见规定: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
意见规定,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意见强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鉴于实践中少数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纷争后不能理性应对,而是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发生冲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意见还规定对实施此类行为的驾驶人员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1号)【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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