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10年2月22日,吕某通过一家房地产公司,相中了一套房子,经与房主彭某协商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为62万元,当天吕某就依合同向彭某支付了定金2万元,并支付给中介方房地产公司信息服务费、代书费、贷款服务费、过户服务费共计20880元。 2010年2月22日,吕某通过一家房地产公司,相中了一套房子,经与房主彭某协商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为62万元,当天吕某就依合同向彭某支付了定金2万元,并支付给中介方房地产公司信息服务费、代书费、贷款服务费、过户服务费共计20880元。当时合同中规定,吕某应该在3月 29日前将首付款25万元(含定金两万元)交付给彭某。3月24日,房地产公司通知房主彭某接受这笔首付款,但是,彭某借故推迟不来。而后房地产公司多次催促,彭某均不予接收。 原来,3月24日,房主彭某与另一买主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61.8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李某。并且,3月26日拿到了李某的首付款 12.8万元,并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后来,彭某还和李某在一家银行办理了面签手续,李某从银行贷款购房。4月13日,彭某的房屋正式办理了物业价格手续,房子归买主李某使用了。自己先买的房子,怎么房主又卖给了别人。一气之下,吕某将房主彭某告上了法庭。 律师点评: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因同一房屋存在两个买卖合同导致的纠纷案件。彭某与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并未与吕某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诉争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仍为彭某,彭某对诉争房屋仍享有处分权,不论是吕某与彭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还是彭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彭某已经将诉争房屋交付给李某居住使用,并和李某办理完毕物业交割手续,配合李某成功申请到银行贷款,李某已实际交纳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契税,彭某本人愿意将诉争房屋出售给李某。彭某在就诉争房屋与吕某签订买卖合同后又将诉争房屋出售给李某,彭某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虽然依据法律规定应该解除其与吕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但彭某应返还吕某购房定金,并应该赔偿吕某违约金。 |